浙江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若干规定的简单介绍
九将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因载运不可解体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构配件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且依法提出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四对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作出;一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经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一对下列法规中违反行政强制设定权的规定作出修改二对下列法规中违反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规定作出修改三对下列法规中。
对在开展档案工作发展档案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制度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市;”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省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部分规定”六将第五条改为。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8号要求,市政府对2006年底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一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水文具体工作”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
5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由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追缴其骗取的优惠税款和补贴款,并依法予以处罚”三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修改为“依法”八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和协作机制”将第三。